生育假(生育假最新规定)

丁同明 0
文章来源:丁同明

根据各省市发布的公告不完全统计发现,截止目前,全国多地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最近,又有两地(上海和北京)修改计生条例。

对于职场人来讲,这无疑是个巨大的好消息。

更有网友调侃:为了这10天假,也要努力摆脱单身狗的命运......


生育假(生育假最新规定)

生育假(生育假最新规定)


育儿假、婚假、产假都有所增加,具体各地的规定是什么?

企业的在执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看完你就知道啦!


01

北京生育假延长60天

经单位同意还可再延长1—3个月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六十日的延长生育假,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1. 修改涉及四方面,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面,规定北京市各级政府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取消限制生育措施方面,删去有关社会抚养费、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措施。

2. 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一是调整北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

女方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日调整为六十日;

设立父母育儿假,明确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明确延长生育假、育儿假假期调整分配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产假还可再延长1—3月。

并且女方自愿减少育儿假的,男方陪产假相应延长。

同时完善生育养育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负担。

明确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

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

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3.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按北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条例修改后,还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保障措施。

将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明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北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02

上海市生育假延长60天

育儿假5天


最近,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此次条例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① 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

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② 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③ 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

条例明确:

一是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二是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在原有补助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类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03

全国最新

产假育儿假一览表


生育假(生育假最新规定)


04

常见问答Q&A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

2.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3.一对夫妻生育三个以内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不需要。

4.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

5.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6.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7.育儿假如何享受?

答: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8.《条例》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

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9.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

举例来说:

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


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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