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电站纳入发电厂范畴!华中区域发布“两个细则”!

李阳 1065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9月7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正式印发华中区域《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两个细则,“两个细则”定义的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站)、水力发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等电厂。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指出常规燃煤机组在和非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100%。风电、光伏等机组在电网安全受到影响时,应参与系统调峰。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则表明,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风电场、光伏电站上网出口为脱网容量的考核点。

与此前的意见稿相比,该版还将一次调频辅助服务定义在有偿辅助服务中。文件要求30MW及以上的风电场、3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电站等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而一次调频补偿方面包含大扰动补偿和模拟扰动补偿,电网最大频率偏差<0.08Hz 为小扰动(川渝<0.1Hz),电网最大频率偏差≥0.08Hz 为大扰动(川渝≥0.1Hz),频率偏差模拟扰动范围为0.08Hz~0.183Hz。一次调频按并网发电机组调频实际贡献电量进行补偿,其中大扰动补偿价格为600元/MWh,模拟扰动补偿价格为450元/MWh。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河南、湖南、四川监管办公室,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六省(市)电力公司及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结合华中区域实际,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电话:027-88717613

传 真:027-88717600

附件:1.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0年9月4日

标签: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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