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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和记录人 | 王勇律师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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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 ISSUE
网络实名举报人自身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背景资料 PREPARATIONS
2020年12月6日,一篇《实名举报郑州大学第一附院呼吸二科主任王静严重违法犯罪的检举信》在网上流传,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详细阅读并跟踪了该新闻。认为该检举信有诸多违法之处,且不说被举报者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举报者自首面临被法律追责的风险。跟笔者有同样观点的网友:
1、网友"圆斋记":建议把医院好好查一查,把所有重点科室的负责人都查一查,大家都心知肚明的。这个案例不过冰山一角。另外,这个袁女士也是细思极恐。让你跌入万丈深渊的,往往是你最亲近的人,你最信任的人。这要换成枕边人,那就更细思极恐了——近些年来由于检举揭发之风日盛,夫妻反目相互撕咬的也比比皆是…
2、网友“健友377”认为:举报人以个人私利公开举报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首先,举报人举报所公示的证据属于非法获取;第二,从举报人表述来看,其言辞之间夹杂了太多的个人情感因素。作为被举报人,根据规定,没有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均不得以犯罪论处,而举报人因个人情感因素给被举报人增加了许多罪名,这种行为不适当,不应当提倡。第三,举报人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被举报人犯罪的情况下,实名公开在网络上进行大肆渲染,是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事实上,据本文所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有经济纠纷,举报人欠被
举报人的钱,且经法院判决拒不偿还,涉嫌以此类方式达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第五、当然,如果被举报人如果确实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应当到司法部门投案自首。第六,重复上述观点,举报人的此举不值得提倡。举报人完全有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达到自己的诉求。
网络侵权
结论 CONCLUSION
一、网络实名举报合法性问题:
■实名举报没有毛病,有政策支持:
https://www.sohu.com/a/297167321_734532
中纪委:提倡实名举报!任何部门严禁阻止正常上访!
■中纪委信访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张少龙接受访谈时呼吁公众在行使举报权利的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要逐级反映问题,不要越级举报。
■张少龙表示,通过网络曝光违纪现象不属于法定举报行为,网络信息具有较为明显的不确定性,有的网络信息内容还不够真实,有的是情绪的宣泄,有的客观上造成了案件线索的泄露,给调查核实带来不利影响。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防止曝光者遭受打击报复。纪检监察机关希望公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建设。
二、举报不实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自我风险管理
■民事责任:《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规定了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罚款,甚至拘留。
■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两高于 2013 年 9 月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细化。
■自我毁誉:因举报失实,遭受上述责任追究后,举报者自身名誉、社会信誉的降低。
遗留问题及任务 TASKS
- 网络实名举报在法律规制上处于似是而非的状况
- 网络实名举报法律制度完善应纳入传统实名举报范畴
- 举报人委托律师起草网络举报信同样面临风险
- 网络实名举报弊大于利
实名举报升级版-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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