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案例分析2021(2021年315事件案例分析)

高书明 330
文章来源:高书明

3月10日,永年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永年区消费维权六大典型案例。涵盖了商标侵权、产品质量问题、预付卡消费纠纷、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生活中常见的消费问题。

315案例分析2021(2021年315事件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打击假冒伪劣永远在路上

2021年8月20日,永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在永年区某五金工具经销处涉嫌经营假冒伪劣的美工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营者李某全程陪同,在经销处内发现存有2箱标注商标为“deli”的美工刀1150个。经营者当场未能提供“deli”商标注册证亦不能提供商品的商标授权书。当天,办案人员将抽取的8个标注有“deli”商标的涉案美工刀以邮递方式寄送到得力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9月2日我局收到得力集团有限公司邮寄的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该批手工刀不属于得力公司生产,也不属于得力公司委托他人生产,属侵犯得力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

案例分析:

该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标注“deli”美工刀商标的产品1150个,处以罚款1000元。此案虽然货值不高,看似小事儿,但是彰显了我们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的决心,必将在打击假冒伪劣的路上取得更大成效。

典型案例二:偷梁换柱玩猫腻偷鸡不成蚀把米

2021年初,永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邯郸市某钢材生产公司的举报,反映在永年区某小区施工工地有人销售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钢材产品,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在现场检查发现工地现场停有一半挂车,装载有15盘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盘螺钢),盘螺钢铭牌上标有举报方邯郸市某钢材生产公司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以及批号规格电话等字样。经举报方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共计30.32吨。经查,被举报方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永年区某小区工地中标钢材为举报方邯郸市某钢材生产公司生产的盘螺钢,中标盘螺钢价格为4233元/吨。当时举报方生产的盘螺钢4140元/吨。被举报方为了多挣些利润,以4070元/吨从另一建材销售公司购入30.32吨盘螺钢,并把以前预留的举报方产品的铭牌用在这一批盘螺钢上,将这批更换过铭牌的盘螺钢销往永年区某小区施工工地,在等待卸货时被举报当场查获,该批产品货值共计128344.56元,无违法所得。

案例分析:

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举报方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冒用举报方邯郸某钢材生产公司厂名厂址的盘螺钢筋30.32吨;并处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耐心调解解民忧以和为贵同欢喜

2021年10月份,有网民留言称在永年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电视,出现屏裂、无法开机现象,怀疑该电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针对此情况永年区市场监管局局工作人员迅速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对此家电商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投诉人在2021年10月2日经过熟人介绍在该家电商场购买电视一台,价格10799元,实际支付10300元。2021年10月3日由物流公司将电视机送至家中,当场开箱验机,并签字确认屏幕完好。2021年10月3日下午4点售后师傅上门安装电视,安装完成确认电视没有问题后拍照留档。2021年10月4日12点,投诉人发现电视机屏幕左上角出现屏裂。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家电商场也是满腹苦水,称每个环节都签字确认过的,出现现在的问题他们也无法解决,并且对投诉人购买电视的鉴定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安装工人证件、供货商资质以及生产商和委托商的各项资质证明进行了提供。

由于购销双方均无明显过错,无法证明造成电视屏裂的原因,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对此事组织调解,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补缴3800元,由家电商场负责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电视,该电视不再修理,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并当场签订投诉调解书和承诺保证书。

典型案例四:预付卡纠纷莫慌张 市场监管来帮忙

2021年10月,在永年区政府网站留言平台上有群众留言,在我区的某饭店吃饭时,办理了500元消费充值会员卡,约十余日后,该饭店停业,要求退还会员卡充值余额。

永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听取投诉人的诉求,并对反映的问题与饭店取得联系,经过调查,饭店经理解释称该饭店正在进行重新装修,暂时停业,装修完毕后重新开业,充值会员卡可以继续在店内进行消费,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可能是员工未做好解释工作,对此饭店经理表示了歉意。投诉人要求退还还未消费的会员卡充值余额,饭店经理表示同意并将未消费的会员卡充值余额400余元退还给投诉人,投诉人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问题圆满解决后,我局工作人员指导饭店方对停业装修情况制成牌匾说明,告知广大消费者,消除了群众的消费疑虑。

案例分析:

预付卡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投诉的“重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条款,我局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

典型案例五:食品安全大如天,非法添加要入刑

2021年4月19日,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在永年区有多家保健品门市未取得有关证照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多种非法“保健食品”。

经局领导批准,2021年4月20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采取统一行动,第一时间,兵分多路,对举报人提供的几家经营门市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在王某、丁某、籍某、宋某4人经营的门市内发现不同数量的涉嫌违法的“保健食品”,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此同时,涉案物品也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觉,立即将涉嫌违法的“保健食品”第一时间送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2021年5月6日,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向永年区市场监管局出具检测报告显示,送检产品中都检出了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药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1年6月7日,王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列为督办案件。2021年8月27日,永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批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分析:

该案中王某、丁某、某某、宋某4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已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六:直播带货需谨慎,商标侵权要负责

2021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网络上某APP直播间购买了20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播窖®1935(红色圣地)酒,和3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贡®酒。举报人怀疑是买到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我局将这两款酒送往厂家进行鉴定真伪。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在举报人和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将这两款酒通过邮递方式送往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保健辨(鉴)0000112号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局立即通过直播号内的《营业执照》地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从非正规渠道购进20箱播窖®1935(红色圣地)和5箱贡®酒并开始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播窖®和贡®,截止被查获时,该门市销售出去播窖®1935(红色圣地)20箱、贡®酒3箱,剩余2箱当事人称已自己饮用。违法经营额7935元。

案例分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罚款50000元。

此案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经营者,起到了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的消费环境的同时,也为当前盛行的直播带货提了一个醒。

责任编辑: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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