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发布《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自2019年1月1日起,安徽省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计费方式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保持不变。
此外,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暂按安徽省一般工商业(单一制)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安徽省现行规定执行。今后,省物价局将根据电价变化情况对平均电价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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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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