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马同林 5809
文章来源:国际能源网    

近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实务和日常办公时应当遵守本规范;执法人员下矿监察前,要清点人数,整理着装,带齐执法所需装备和物品,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上岗。监察执法时,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适格、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过罚相当、罚缴分离。执法办案时,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必须先向相对人问好,表明身份及来意,同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相对人到现场。暂扣物品时,应当与相对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现场制作暂扣财物凭证,并对暂扣财物进行妥善保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或报告。要尊重相对人。遇有相对人情绪激动或言行过激时,应当尽力对相对人安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保持冷静,严禁针锋相对,态度蛮横,激化矛盾,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执法任务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认真制作执法文书和案卷,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上交暂扣、罚没物品和罚款现金、票据。要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严禁驾驶执法车辆办私事。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禁酒令”。

原文如下: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煤安监办〔2018〕220号

各监察分局(站)、机关各处室:

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2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实务和日常办公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试依法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尊崇宪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自觉维护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敬畏法律,严格遵循对党忠诚、纪律严明、竭诚为民,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为民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科学执法。

第三章 仪容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值班、集会时应注重仪容仪表,并正确、规范使用胸牌、党徽等标志标牌。不得佩带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监察执法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九条 服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完好。着装时要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花式墨镜。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参加庆典、集会或重要活动、会议时一律着正装。

第十条 正常办公、现场监察时,仪态、仪表和形象要庄重、严肃、得体。头发应当整洁、梳理整齐,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纹身,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工作时间不得化浓妆。

第四章 举止规范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监察执法时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不得背手、袖手、插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

第十二条 现场监察时,应二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威严有序。在办公室办公或现场监察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坐凳、翘脚、打瞌睡、聊天、吃东西、上网玩游戏,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外出学习或参加活动时,必须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人员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活动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有序退场。

第十五条 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投诉时,应当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及时回告。对不属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不得出现“冷、硬、横、推”等现象。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下矿监察前,要清点人数,整理着装,带齐执法所需装备和物品,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上岗。监察执法时,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适格、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过罚相当、罚缴分离。

第十八条 执法办案时,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必须先向相对人问好,表明身份及来意,同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相对人到现场。暂扣物品时,应当与相对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现场制作暂扣财物凭证,并对暂扣财物进行妥善保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一条 要尊重相对人。遇有相对人情绪激动或言行过激时,应当尽力对相对人安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保持冷静,严禁针锋相对,态度蛮横,激化矛盾,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领导报告,尽力防止失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 执法任务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认真制作执法文书和案卷,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上交暂扣、罚没物品和罚款现金、票据。

第二十三条 要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严禁驾驶执法车辆办私事。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禁酒令”。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九条禁令”:

(一)严禁索取和接受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等。

(二)严禁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

(三)严禁在执行公务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严禁在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和约见相对人。

(五)严禁刁难或打击报复投诉人。

(六)严禁占用、挪用、毁损和私分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和相对人的其他物品。

(七)严禁无证人员监察执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严禁罚没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九)严禁散发、传播有损煤监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六章 用语规范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用语文明、规范,态度和蔼。严禁耍威风、赌狠或盛气凌人,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文明忌语和执法禁用语。

第二十七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在接听投诉电话、电话回复办理结果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八条 必须掌握文明用语,并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准确,通俗易懂。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三)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师傅等。

(四)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讲、请喝水,请问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法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您违反了……(指出其违法违规事实,说明理由),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配合。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谢谢您的理解、支持,您慢走,再见。

第七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事培训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并会同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监察分局(站)应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遵守行为规范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做出评价。

第三十一条 各监察分局(站)、机关各处室应将本规范纳入监察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学习和训练,提高遵守行为规范的自觉性。

第三十二条 各监察分局(站)、机关各处室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征求煤矿从业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人员,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人员,由人事培训处移交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经过调查后按照相关法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采取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进行行政处理,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埋,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监察分局(站)、机关各处室应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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