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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阳 362
文章来源:何阳

法院:婚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 应退还部分服务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4日讯在征婚类电视节目热播后,不少单身青年或离异人群渐渐开始通过婚介公司进行择偶征婚,期望能找到心仪的“男神女神”。来自福州的张女士花了高价在某知名连锁婚介机构注册了VIP高级会员,她真的能像“红娘”说的那样,与自己心目中的“成功男士”牵手成功吗?倘若不成功,张女士该如何维权?婚介公司是否该返还服务费?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女子征婚不成状告婚介

张女士自离婚后独居,2017年12月2日,某知名连锁婚介公司的“红娘”向张女士介绍,该公司有诸多男士资源可供选择,并承诺如果张女士加入该公司成为VIP高级会员,其一定能为张女士介绍符合张女士择偶标准的“成功的高端人士”,同时保证双方能够结婚,成功率100%。

一时心动的张女士当场缴纳1万元定金并签下该公司工作人员拿出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还填写了自己对择偶对象外貌、财力等方面的要求。几天后,张女士又支付了剩余的6万元服务费。

抱着美好的期待,张女士开始约见该公司为其介绍的男士,但现实却给她泼了一盆冷水。据张女士陈述,与其见面的四位男士要么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实信息,要么不符合张女士的择偶要求,其中一位约见对象甚至刚见面就向张女士推销起其他业务产品,这让张女士对相亲对象的征婚意愿产生怀疑,并认为婚介公司没有按照自己的择偶要求为其介绍对象,没有履行宣传时的承诺,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张女士将该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婚介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

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对于张女士提出解除服务合同并退款的诉求,该婚介公司表示,其已依照合约将符合张女士择偶标准的四位男士介绍与其约见,并出示张女士在相亲后填写的意见单,显示张女士对该公司的介绍的四位男士安排均表示满意。同时,该公司拿出其与张女士签署的服务合同,条款中显示:“鉴于婚姻介绍及婚恋本身的特殊性,该公司除保证依照合同为张女士提供优质、真实的的婚介服务项目外,并不保证张女士能通过该公司的服务登记结婚……”也就是说,该公司不能保证张女士在接受介绍服务的过程中“有情人终成眷属”。

面对婚介公司出示的意见单,张女士给出了另一种说法:在与相亲对象见面前,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自己,需要先填写意见单才能与对方见面,于是才有了这一份“满意”的意见单。同时,张女士表示,在相亲过程中,对于两位不愿提供真实信息的男士,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明其经济条件的凭据,其他两位相亲对象也明显不符合自己进行会员登记时提出的要求。除此之外,在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向其解释合同中条款的意思,自己只是基于对该知名连锁公司的信任才在合约上签了字。

法院判决退还部分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会员信息表》及与婚介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中提出了明确的择偶要求,包括年龄、身高等外貌要求,还包括个人房产、收入情况等财力要求。虽然婚介公司为张女士介绍的相亲对象基本符合张女士对交往对象在年龄、外貌、身高、谈吐等外表方面的心理预期,但是张女士并不能通过初次见面交流的方式获取或核实关于男性相亲者的经济状况,只能依赖婚介公司获取。婚介机构对征婚者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否真实负有审核义务,该公司应当在为张女士提供匹配服务时对拟介绍男性会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认信息是否真实,特别是收入、单位、房产汽车等经济条件方面的信息。当事婚介公司未尽充分审核会员信息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使张女士丧失了对该公司的信任,不愿再继续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对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考虑当事公司确已为张女士提供过一定的服务,故应当在退还的服务费中予以核减。最终,该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返还张女士服务费6万元。

法官说法:

婚介公司有义务审核征婚者信息

近年来,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引发诉讼的原因大多是商家提供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及承诺与高额的收费不相符、虚假宣传、提供的相亲次数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本案即是典型的因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及承诺与高额的收费不相符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婚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时,负有对征婚者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的义务。但是婚介机构通常以其非公安机关或非专业鉴定机构为由将信息不实的风险转嫁至消费者身上,导致消费者承受被他人欺诈的后果。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院认为婚介机构在收取了高额的服务费用之后,应当为消费者尽核实调查义务。婚介机构未尽到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损失等违约责任。

维权提醒:

婚介存“套路” 付款应审慎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婚介公司人员在推销业务时存在对消费者采取“疲劳战术”的现象,对消费者进行时间较长的“洗脑式”宣传,利用消费者的疲惫状态要挟其进行消费。同时,部分婚介公司要求消费者在付款后签署服务条款,而服务条款的内容与业务人员宣传时的说辞存在差异,且不利于消费者维权。诱导消费、服务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退款难等问题在婚介纠纷中越来越普遍。

本案中,张女士表示自己在接受业务人员宣传时,对方称保证能“包婚”,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在婚介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确体现了基于婚姻介绍的特殊性,并不能保证张女士通过该所提供的服务与心仪对象“牵手成功”,这让没有认真审核合同的张女士在与商家交涉的维权过程中百口莫辩。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推销宣传时保持理性,切勿盲目冲动消费。特别是面对价格较高的服务产品,在付款前应查看服务合同内容,注意合同中加黑加粗的文字及免责条款等部分。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服务机构及“12315”消费者服务热线等平台进行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当消费者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应积极取证,在必要情况下可通过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

(本报记者 郭佳文 实习生 陈征 通讯员 叶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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