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如果企业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之一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记者高敬、白阳)


标签:国内
文章来源:
陈书
版权声明: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