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陪护假请假条(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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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金夕一

陪产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劳动者的休假权。陪产假与产假实际享受的主体不一样,产假当然是女职工才能享有,陪产假只能是男职工享有。当然这也要是男职工的合法配偶在怀孕生产的时候,男职工才能同时享有的。换言之,如果此时是情人、小三或者是女友怀孕生产的话,则因为双方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男职工不能同时享受陪产假,自然对应的福利待遇也是不能享受到的。而对于陪产假的天数,国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现目前的规定陪产假最短的3天,最长的3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鉴于教师这一群体的特殊性,陪产假如何计算既涉及到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学校对教师和教学的管理。因此,本文作者将从陪产假的立法精神、法律规定等角度出发指导学校建立公平公正的陪产假制度。

教师陪产假制度执行当中存有争议主要原因是教师有寒暑假休假制度,丈夫是教师的,如果妻子在寒暑假生育孩子,就会产生寒暑假和陪产假的冲突。若学校不制定统一的标准,就会导致“一人一策”,有失公平,又不利于教学事务的开展。

本律师认为陪产假的规定是基于女性在生育孩子后,身体机能没有恢复,需要丈夫照顾妻子以及孩子。体现的是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既是丈夫的合法权益,也是妻子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具备双重法益。

如果允许男教师选择休假的时间,那么男教师可以选择在孩子不满18周岁前休假,很显然与陪产假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相冲突。既不利于陪产假制度的实施和贯彻,同时也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可确定的风险。

为此,专业律师提出如下陪产假方案,供学校参考。

第一,男教师可以根据配偶的生育预产期确定陪产假的起点,也可以根据配偶实际生产的时间为起点计算,总的期限不超过30日即可。应该由男教师提出休假申请,学校办公室应该在请假条上载明起止时间。

第二,配偶生育孩子无论是寒暑假均不可以调休或者补休。

陪产假即使遇到法定节假日也不顺延和累加。

第三,建议将陪产假制度向所有教师予以公示,学校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四,建议向教育主管部门、工会备案。

陪产假制度需要一定的程序,才能上升为学校的规章制度,产生劳动争议时仲裁部门和法院才能认定合法、合规。

上述休假方案,应该先在学校内征求所有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汇总后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再将上述休假方案提交职代会,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

律师建议学校可以采取男教师“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的模式操作。休假方案施行前配偶生育孩子没有休假的,可以申请休假,给予男教师一定的期限申请休假,制度施行后生育孩子的男教师,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施行。


产假陪护假请假条(陪产假)

高彦金律师

劳动与财税合规部

民进云南省委社会与法治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司法局专家库成员

曾系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入库专家

劳动与财税合规部系汇业昆明律所的优势专业,该部门汇集了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建造师等复合型人才多人,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彦金担任主任。团队负责人高彦金律师执业15年,成功办理50余件劳动争议案件,具备丰富的实操能力。团队先后为吉鑫集团、丹彤集团、学大教育(上市公司)、赣云集团、中渊集团、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等大型企业和集团提供劳动用工及财税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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