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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夕远 929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的由来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国际性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概念是由一家非盈利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1983年确定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自从1991年央视315晚会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深度揭露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促使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企业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315晚会对国人生活水准的提高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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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如何维权

1. 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 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 登录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 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质检部门反应自己遇到的难题。

5. 通过拨打315晚会热线电话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315维权小帖士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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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提醒

1. 必须有足够的投诉材料作为证据,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如有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更好。

2. 保留现场,如若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导致人身、财产伤害,保护好事发现场,可采取拍照、录像或留下证人、证词等。

3. 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牌号、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找到对方。

4. 若与商家交涉不成,应马上向消委会或工商部门投诉,不要拖延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拖过了“三包”期限。

5. 一些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最好与商家一起到有关部门检测鉴定;最后,索赔要求也要合理,投诉切不可夸大或隐瞒事实。

今年是第40个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在就带大家学习一些作为消费者不可不知的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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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可以在网购商品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除特定商品以外)。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哪些维权途径?

(一)和解: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全国12315投诉平台http://www.12315.cn;投诉电话12315。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四)仲裁: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除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外,对于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

2.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 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要求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其他,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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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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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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