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大表决通过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三种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王原远 0
文章来源:王原远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日常监察和专项督察。

  针对近年有个别地方环境立法放水等问题,条例防微杜渐,在总则中明确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条例同时明确,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其他应当约谈情形的,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乡镇或者街道,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并公开约谈情况。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条例新增在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加强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条款。同时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此外,将采取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实施绿色改造。

  除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条例还新增一章,专门规定建立区域污染协同防治机制:一是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开展联动执法;二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环境污染事故等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三是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四是建立污染防治科研合作机制,推进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

  条例不仅依据上位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还结合天津实际,规定了一些颇具地方特色的条款。

  例如,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维护运营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还有,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规定将约谈被按日连续处罚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由相关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据环保法予以拘留。

标签: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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